免責未告知 延吉法院判保險理賠
延吉新聞網6月11日訊(記者 旦增珠扎)近日,延吉法院審結一起健康保險合同糾紛案,判決某保險公司向投保人何女士支付理賠款。該案明確了保險公司在電子投保過程中對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,對規范保險行業經營、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重要警示意義。
2024年3月,李先生通過某互聯網平臺為其母親何女士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險,保障范圍涵蓋醫保內外醫療費用及特定藥品費用。保險合同約定,若投保前已患心腦血管疾病(含冠心病),相關醫療費用不予賠付。2024年10月,何女士因“慢性心功能不全急性加重”住院治療,產生大額醫療費用。然而,保險公司以“屬于投保前已患冠心病免責情形”為由拒絕理賠。何女士遂向延吉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。
法院審理認為,根據《民法典》及《保險法》相關規定,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負有“顯著提示”和“明確說明”的法定義務。所謂“顯著提示”,需在投保單、保險單等憑證上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、字體或符號進行標識;“明確說明”則要求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的概念、內容及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。然而,本案中,保險公司在電子投保環節僅將免責條款與其他6項文件混雜展示,未采用特殊字體、彈窗或強制閱讀確認等醒目方式予以提示,導致投保人難以清晰識別關鍵免責內容。因此,法院認定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,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成立,應依約向何女士支付保險金。
該判決對保險行業具有重要指導意義,尤其在電子投保場景下,保險公司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到位,避免因格式條款瑕疵損害消費者權益。法官提醒,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應仔細閱讀條款,充分了解自身權利義務;保險公司則應恪守誠信原則,規范經營行為,真正發揮保險的風險保障作用。
初審:旦增珠扎
復審:李軍廣
終審:王春榮
2024年3月,李先生通過某互聯網平臺為其母親何女士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險,保障范圍涵蓋醫保內外醫療費用及特定藥品費用。保險合同約定,若投保前已患心腦血管疾病(含冠心病),相關醫療費用不予賠付。2024年10月,何女士因“慢性心功能不全急性加重”住院治療,產生大額醫療費用。然而,保險公司以“屬于投保前已患冠心病免責情形”為由拒絕理賠。何女士遂向延吉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。
法院審理認為,根據《民法典》及《保險法》相關規定,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負有“顯著提示”和“明確說明”的法定義務。所謂“顯著提示”,需在投保單、保險單等憑證上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、字體或符號進行標識;“明確說明”則要求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的概念、內容及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。然而,本案中,保險公司在電子投保環節僅將免責條款與其他6項文件混雜展示,未采用特殊字體、彈窗或強制閱讀確認等醒目方式予以提示,導致投保人難以清晰識別關鍵免責內容。因此,法院認定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,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成立,應依約向何女士支付保險金。
該判決對保險行業具有重要指導意義,尤其在電子投保場景下,保險公司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到位,避免因格式條款瑕疵損害消費者權益。法官提醒,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應仔細閱讀條款,充分了解自身權利義務;保險公司則應恪守誠信原則,規范經營行為,真正發揮保險的風險保障作用。
初審:旦增珠扎
復審:李軍廣
終審:王春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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